您好,本人人和院小区业主,虽然天津市下令11月1日供暖,但是暖气一直不热,因本人住房是全阳面房,才勉强达到18℃,同比去年,温度下降很多,并且,小区物业管理也说过,进水温度不能达到60℃,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关注,保证居民的合法权利,谢谢!
尊敬的武承明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2月31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经查您所在小区今年仍在保驾期内,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季的保修责任。”《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因此,您反映的情况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并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