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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天津市即将实施机动车限行、限购规定的建议
关于天津市从2014年3月1日起机动车按尾号实行限行和机动车以摇号或竞买方式实行限购浅谈个人几点建议:
首先,从上述两个规定实施的必要性上,我个人同意网上部分人的观点,在我市目前公共交通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方便、快捷、舒适和地铁运行尚未形成网络的前提下不宜尽快实施。盲目实施势必会给广大市民的出行造成一定的困难,从而影响了天津市的经济发展。至于交通拥堵问题,机动车保有量只是其中一个因素,但不是完全的因素。道路拥堵问题与我市道路建设慢、路桥网络结构不科学、市区平交路口多、公共交通尚未实现立体化等均有关系。因此,不是只依靠机动车限行、限购就能完全解决城市道路拥堵。至于是否能抑制雾霾天气,我认为机动车的尾气排放肯定会造成空气的污染。但是,雾霾天气的形成也不完全是因机动车尾气排放所致,况且当前也还没有进行科学论证。因此,综合我市目前城市道路基础建设的现状和公共交通网络的运载能力并结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宜尽快实施上述“两限”规定。
其次,如果非要实施上述“两限”规定,相关部门领导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点建议:
不要借鉴北京市有关“机动车购车指标半年内有效”的规定,不设定机动车购车指标的有效期。机动车限购是以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为手段,最终达到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机动车限购的规定无形中给人的内心造成了一定的购车紧迫感,同时又基于人占有欲的本能,使一部分当前不需要购车的人也参与摇号抢购车辆。如果再给购车指标规定一个有效期就会使这部分暂时不需要购车的人也买了车。“指标有效期的规定”无疑成了机动车在限购环境下增量的催化剂。政府以限购的方式从源头控制机动车增长,让老百姓以按需购车的消费心态使用购车指标,无疑能更好的实现限购目的。
2、允许旧机动车带牌过户交易。政府从源头控制好机动车限购的实施就能实现机动车总量的控制。允许旧机动车带牌过户交易不仅不会影响机动车总量的增长,还可以使真正急需购车的人能买到车,避免了公共资源在流通领域中因急需与闲置所产生的矛盾。于此同时,还可以避免日后因旧机动车带牌转让不过户给社会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后患。
3、允许持有本市常住户籍和驾驶证的市民转籍一辆外阜号牌机动车回本市。本市户籍居民拥有外阜号牌机动车毕竟也是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购买车辆和使用号牌,并且这些车辆都是在2013年12月16日之前购买并上牌。依据法律的精神,任何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都不应当具有溯及力,更不能具有不利的溯及力。我们在实施机动车限行、限购的同时不能将之前合法购买车辆和使用号牌的行为赋予不利的法律后果,政府应当在实施上述规定的过程中基于人性化、科学化、合理化的角度兼顾并考虑一下公民针对合法财产的使用权。
4、允许旧机动车所有人作为机动车号牌或者购车指标的拍卖人。机动车号牌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广大人民群众是社会公共资源真正的所有者,政府是社会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当将拍卖机动车号牌的款项流转于社会之中,不应当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又一渠道。机动车限购规定的实施,使老百姓对于机动车号牌由原来的必然取得、无偿取得变成现在的偶然取得、有偿取得,给原本自由购置车辆赋予了一定难度或成本。这些难度或成本可以统称为“不利益”。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应当在机动车号牌或者购车指标使用人承受摇号或者竞买的不利益以后,在未来出售转让号牌或者购车指标时允许拍卖款项归出卖或者转让方所有,以实现社会公共资源在社会公共领域内流通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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