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今年11月15日购买首辆机动车,与4S店签订购车合同,等到12月初车才到货,再加上支票跨行转账需要时限,就赶上了您们的好政策,借用谁质疑谁举证和疑罪从无的概念,凭什么让买车人自己去办公证?费用由财政经费列支,纳税人的钱又白糟蹋了!这不又给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制造机会吗?
出台政策无可厚非,可得讲点人性吧,明年3月的事都安排了,眼下工作就没考虑好各种情况如何跟进并公示?请告诉我们这些正当购车人:公证完了何时能挂上拍照???最近单位急用车,谢谢快点!!!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请您耐心等待公证结果,并随时关注天津政务网相关政策。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