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贵部领导您好:
我是2012年正营职转业到武清地方的一名军转干部,2013年到乡政府工作,工资单明确按照地方主任工资待遇发,但是公积金却只有我们单位同等级别的一半,我问到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包括区财政局主管领导都说我们是按照新录取的公务员待遇即按照首月工资12%扣,原先同等级别的按照15%扣,现在我有几个疑问请贵部帮我解答:
1.我是1994年入伍的,算起来有20年工龄了,难道我们在部队工作不是在为国家做贡献,为什么转业到地方给我们按照与刚刚毕业的新公务员同等待遇对待,这是对军转干部的不公平与歧视,如果按照此政策执行请告诉我此政策是什么时间中央或天津市人大通过的,文件号是多少?如果没有或开会口头通知证明这是这是违规,部门没有权利不通过人大就随便更改政策,给我们说法。
2.调整公积金说我们到地方一年后才调整,有什么依据,哪一个文件规定的,我们需要知道此文件和文件号。
3。为什么之前的工作人员公积金按照15%扣执行,而2013年到地方工作的军转干部按照12%扣执行呢?中央或天津哪个文件通过的,文件号是什么?
这样会出现同级别不同待遇的现象。
4.如果军转干部按照到地方工作满一年调整公积金,但是地方调整公积金是每年的7月份,那么我是2月份到地方参加工作的,到2014年2月份满一年应该调整公积金,但现在出现要到7月份调整,那么2月份到7月份公积金的差额怎样给补,财政是怎么规定的,文件什么是?
财务无小事,期待贵部领导给我们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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