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中规定:“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于2013年12月25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工商局封存备查。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公证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本人于15日异地4S店购进口车,销售发票,销售合同齐全,但是按上述文件要求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和平公证处无法受理,公证处表示目前仅受理天津区域已在市工商所备案的车辆公证,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如在25日前还不能进行有效公证 我应该该怎么办??政府发文中并没有写明我这种情况不在受理公证的范围? 烦请相关部门尽快给予答复 谢谢了!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建议您带着相关材料到其他公证处去进行公证。或者请您拨打24539353、24539354详询。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