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目前已经在该单位工作7年了,我的配偶是一名外籍人员,已经结婚3年有余,目前夫妻两地分居(一方在天津,另一方在新加坡)。单位目前是有探亲假的政策的。我的问题是: 一、我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落实探望配偶的政策。
二、是否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的规定,单位报销探望配偶的往返飞机票。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规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113号)规定: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假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因篇幅有限,有关职工探亲假的相关政策在此不能一一赘述,您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