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问一下天津市有关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支付的问题。我与天津某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定时工作制,但是每天也是工作8个小时朝九晚五。2013年10月1号-3号加班三天,这三天加班单位要求我换成倒休,请问作为法定节假日的10月1号这天,是否应该支付我加班费?如果不支付是否合法?
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人力社保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或到监察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