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关于韦博国际英语的说明
本人于2013年4月3日,注册为韦博国际英语学员。所报级别4个(入门、基础、进阶、中级),共缴费34000元(叁万肆仟人民币)。因学费金额数目昂贵,故同意选择学校推荐的助学贷款来支付学费。近阶段由于本人工作原因,无法继续上课,遂于十月下旬正式向韦博国际英语学校提出退课要求,但遭到无理拒绝。
本人连日来不断与韦博英语进行协商,数日前校方工作人员提出:可将本人剩余课程(一共三个级别课程)转让与第三方,于是我从网上找到买课方,并与买课方一道与韦博英语进行交涉,但学校在了解买课方信息后拖延解决问题时间,并在交涉拖延数日后以“该买课方在韦博英语存在咨询记录信息,属于韦博潜在客户”为由,拒绝办理转让手续转让。“韦博国际英语”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无果。
根据法律咨询,韦博国际英语学生入学注册合同中约定不准学员中途退学费的条款,属于单方免责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我们消费者的负担,排除了我们消费者的权益,但对于学校老师频繁更换并未做要求,我从四月份入学至今先后接手我课程有三名tutor,教师频繁更换。前两名分别是带课一段时间后辞职。学校对于老师的频繁辞职没有遇见性又何以来要求学员的突发事件,对我们学员是不公平的。
在此事件中,韦博英语仅以学校没有退课先例,校方程序中不存在退课条款为由,单方面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将消费者权益置之度外。针对于校方的理由只能从侧面反映出韦博英语没有过硬的办学机制,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而这样的以所“教育机构”以上述理由将损失和责任推卸到消费者身上是机器荒谬、霸道的。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蔑视,也是对国家法制法规的直接挑衅。
根据本人了解,就以上的问题,在天津地区,相似的案例不在少数,在全国范围内更是不胜枚举。本人诚挚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并本着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目的,给广大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对于韦博国际英语宣传存在问题有如下:
1、 根据韦博英语宣传册第九页课程系统所讲:①小班复习课:与外教交流,充分进行英语会话,巩固英语文法。②小班拓展课:4人以下小班教学,外教带领学员进行知识扩展、语言实际演练。
以上陈述总结:这两种课程均由中教老师来上课,未有外教授课。
2、 根据韦博国际英语十大优势所讲:①全外教4人小班课授课②自由无限制的学习时间③双语学习顾问贴身辅导
以上陈述总结:①未有外教授课,②自由无限制的学习时间,较多的只是针对做课件,但对于小班复习课和小班拓展课来讲,很难实现,加之上班只能按照学校课表上课,只能等着加课③双语学习顾问贴身辅导未能过多体现。
3、 根据韦博国际英语学习过程所讲第8条所讲:当您通过第一课的测试,经语言指导确认后,开始学习外籍教师小班课。在这里,您可以练习所学的知识并由外交纠正出现的错误。
以上陈述总结:未有外教授课。
[注] 以上三则总结:没有明确提出条款所针对的不同级别,对我们消费者具有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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