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好:
我是南开区三潭路一户居民,在2007年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当时没有经验,忽视了暖气过户的问题,后才知这套房子已经欠了3年暖气费了,而且供热站登记的户主,并非卖我房子的户主。就是说这套房子第一任房主就欠暖气费了,现在供热站让我们交以前的暖气费。
我这边认同交我们买房以后的暖气费。以前的欠下的暖气费在以前应该有供热站追缴,而不是找我们交,责任不在于我们。
现在已经2013年冬天了,问题还没有解决。
望有关领导重视这个问题,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您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并将尽快进行回复。
祝您生活愉快!
南开区政府
2013年12月
您好,留言收悉。经调查,该户自2004年至今欠费,不含当年度,累计欠费九年,采暖费欠费1.2万元,违约金4.3万元。
按供热合同规定,用热户变动时,就将其管理的供热设施使用状况和交费情况告知新用热户,并和新用热户共同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鉴于该用户情况,我站只能免去违约金4.3万元。
南开区供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