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如下:我1987年生人,天津市南开区集体户口;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单位和我分别在南开区、河西区、和平区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7月工作调动,我到北京工作并在北京由单位和我个人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请问,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在天津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我能否提取出来?如果可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跨省市就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时,医疗保险有个人账户余额的,可以进行清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