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疯狂瘾君子偷汽车干嘛用? 为偷电动车方便(图)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百日行动收效 查案700起
·交管部门提示:停车开门应谨慎 引发事故需担责
·请教个事
·物业对住户自家防盗门的责任与义务
·如何保护自己权益,得到赔偿
·如何保护自己权益,得到赔偿
·武清富兴御园开发商随意更改规划是否违约
·出租民房,租约到期,业主不再续租,租户不搬走,如何解决
·西青区中北镇华亭丽园二区网通宽带办理问题
“双十一”网购狂潮过后 如何善后维权?
http://ms.enorth.com.cn
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  2013-11-22 10:49:40  编辑:文婷
·预付费遭遇退费难 工商部门助消费者维权·网民:感谢《消费维权》栏目帮忙解决消费难题
·北方网《消费维权》平台开通 让消费者更有力量·律师评析:消费者快递服务维权的相关注意事项

  “双十一”网购狂潮刚刚落下帷幕,同时,“双十一”销售期间附带极高的退货率,中国行业研究网数据显示,今年“双十一”的退货率已达25%,部分商家更高达40%。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曹晶律师对“双十一”网购狂潮后的善后维权问题为读者给出了解读和建议。

  低价商品缺货消费者被迫退款

  在“双十一”网购热潮中,很多购物网站或淘宝、天猫的卖家打出“一折秒杀”、“全网最低价”的噱头吸引消费者专门等到活动期间下单。但消费者李小姐向本报反映,自己付款后等待数天却收到短信称“由于订单商品实物缺货,请尽快申请退款”,或被告知由于系统崩溃需重新抢拍,而此时商品已悄然下架。

  曹律师认为,网购也属于买卖合同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我国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及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因此,商家如要解除与网购者的买卖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征得网购者同意后才有理由不再发货并合法退款,否则任何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均构成违约。网络购物与现实中的商场交易不同,如在商场交易中货品抢购一空后,买卖双方不可能再达成买卖合同,但在电子商务中买方通过网购平台点击确认购买后,合同即成立,而不论卖方是否已售罄。

  先涨价再打折折后价更高

  陈小姐常常购买的面膜在11月初就曾经从66元涨到了89元,“双十一”当天又从89元降到66元,而在该商品的页面上,分明写着“亲们抢吧,亏本降价,“双十一”“普天同庆”,如此“玩转价格”让陈小姐觉得又生气又可笑。

  根据消费者协会提供的资料,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双十一”促销活动中,有部分商家采用“先涨价再打折”的方式,虚拟降价忽悠消费者,致使折后价格实际上仍是原销售价格,甚至高于原销售价格。

  曹律师认为,商家先提价再降价的行为不仅属于虚假宣传,而且构成价格欺诈。虽然经营者有自由定价权,但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则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另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对该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此处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因此,如遇不真实打折促销情形,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或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投诉,追究商家法律责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此外,某些商家趁“双十一”网购促销活动出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还有的商家吸引消费者支付定金,称支付定金的人数越多价格越低,如买家不支付尾款则定金不退还,如因商家原因不发货则退还定金。该要求已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

  消费陷阱花样频出律师给出维权建议

  为防范上述种种网购活动中的商家欺诈行为或交易纠纷,曹律师建议,消费者应注意多种途径维权。一方面,应提前与商家确认商品承诺及售后服务,并通过截图或其他方式保存好购物网页的商品信息及服务承诺描述、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及付款信息、不符合约定或假冒伪劣商品的照片等证据,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价格等政府监管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消费者还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如淘宝、天猫等)客服部门寻求帮助,例如要求止付货款、协调解决与卖家的争议等等。根据新修订的、将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网购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若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即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打印 
关闭窗口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