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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白先生    提问时间: 2014-11-10 20:36
 标题:如何保护自己权益,得到赔偿
内容:

    我一年前从开发商购得一间小型公寓房(当时在建),经查开发商在工商部门没有登记,不具有经营性质。我没收房,要求开发商退房并双倍赔偿可以吗?

回复部门: 韩士队    回复时间: 2014-11-19 09:18    是否超时: 否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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