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薇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需要看您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如果约定了开放商不可以改变合同规划图,进行其他设施的建造,或者约定了开发商可以通过在本地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业主收
房,那么开发商的行为是没有违约的。
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监制并负责解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第11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
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以此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是开发商的约定义务,而且必须采用约定的方式——书面通知。《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订
立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此可以将书面通知理解为如下几种方式:
第一,开发商将交房通知直接送达购房人。
第二,开发商通过信件的方式邮寄交房通知书。
第三,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发送传真,通过传真的方式向购房人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另一种方式就是,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购房人办理交房手续。
由此可见,在报纸上发布交房公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书面通知”。
因此,如果合同无特殊约定,您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张文达律师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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