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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薇   提问时间: 2014-08-29 17:31
 标题:武清富兴御园开发商随意更改规划是否违约
内容:

    我是富兴御园的一名业主,于2013-8-18在武清买的湖南富兴集团开发的富兴御园小区,本来于今年6-16交房,但是过了交房日期至今,未收到开发商任何电话和通知,去到小区才发现,在合同规划图中我们单元门楼前多出来一座将近120平米的大变电站房,刚好堵在进出单元门的路上,去找了开发商很多次无果,开发商为了躲避赔偿,给一些八月份交房的业主发了收房通知书,对于我们6-16交房的他们则拿出一份6-14登报的声明说已经通知过我们,我们这些业主蓝印户口大多数,都在外地,开发商登了一份天津当地报纸就算通知了 ,开发商准备于2014-8-30通知业主收房,据我所知开发商小区内还未完工,更改规划不通知业主,发报声明不通知业主,收房不通知业主,入住也不通知业主。开发商干什么都是偷偷摸摸的。我就是想问下律师这种如果我们要打官司如何打因为不了解,

回复部门:张文达   回复时间:2014-11-20 10:1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薇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需要看您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如果约定了开放商不可以改变合同规划图,进行其他设施的建造,或者约定了开发商可以通过在本地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业主收

房,那么开发商的行为是没有违约的。

  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监制并负责解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第11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

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以此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是开发商的约定义务,而且必须采用约定的方式——书面通知。《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订

立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此可以将书面通知理解为如下几种方式:

  第一,开发商将交房通知直接送达购房人。

  第二,开发商通过信件的方式邮寄交房通知书。

  第三,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发送传真,通过传真的方式向购房人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另一种方式就是,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购房人办理交房手续。

  由此可见,在报纸上发布交房公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书面通知”。

  因此,如果合同无特殊约定,您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张文达律师

2014年11月20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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