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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冯*   提问时间: 2013-11-21 14:22
 标题:关于劳动仲裁管辖地的问题
内容:

    本人自2013年8月1日入职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本人实际办公地址和该企业注册地址均为和平区,且已在市工商局打印企业户卡,法人为毛建霞,注册资金为50万元,地址为和平区岳阳道88号),由于该企业直到2013年国庆放假前才发给我两份合同并且给我提供一份样本,让我照样本抄写并签字,但当时样本上的公司名称写的是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本人并不了解同和平分公司有何重大区别,且该集团老板有多个企业执照,所以就照抄了,但后期发放工资时并未按时且足额发放,且截至至今企业仍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本人有录音和文字证据),现本人想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实际劳动关系,自9月1日起的工资按双倍支付,还有就是发放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到和平劳动局提出仲裁时,工作人员表示合同虽然单位没签字,但写的是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这个公司的注册地在宁河县,不管是不是在和平分公司工作都需要我到宁河县去仲裁。现在我有几点不明白:

    1.我的实际工作企业为康农和平分公司,从入职第一天就在此工作,和康农公司(宁河)没有一点实际接触,而且两个单位的工作性质也不同,是否就必须按照合同上的认定呢?

    2.虽说合同在我不了解单位名称所带来的问题就签字了,但公司截至目前仍未盖章是否应该算做无效合同?

    3.我曾拨打12333,工作人员答复如果企业注册地和实际工作地不符,应以实际工作地管辖仲裁且需要方便劳动者,不知是否这样?

    4.如果和平劳动局不接待我的仲裁申请,我应该怎么办?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3-11-25 15:2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您的陈述,您工作的地点是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但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而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宁河,按政策规定,属于宁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另外,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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