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迎网友:
您好,根据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津就读并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在津就业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1〕8 号)的规定:凡按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招收的在津就读台生,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后,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需要的,可以自主应聘或受雇到天津市内的国有企业单位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在津就读台生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后,符合招聘条件的,可以通过参加公开招聘应聘到天津市内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在天津市内就业的在津就读台生(以下简称在津就业台生)与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祝生活愉快!
天津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