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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原在天津冶金局下属耐火器材厂工作,1994年因患严重矽肺病无力工作提前3年退休(57岁)。父亲生前敬岗爱业、忠于职守、勤勤恳恳、为人忠厚,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为社会的发展,建设贡献了力量。由于父亲长期坚守一线岗位,工作环境差,粉尘污染严重,不幸染上职业病(矽肺)。
职业病(矽肺)是一种永远不治愈的病,是一种终身疾病,一旦得上这种病使人丧失劳动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病情越来越严重。肺功能的不足对身体各脏器都带来不利影响和损害,终身需不断治疗维持,长期用药又造成各脏器的加快衰竭,一旦病情恶化需要的各种治疗费用不断增加。
这几年由于父亲矽肺病发作,病情越来越严重,身体状态越来越差,需长时间住院治疗来维持生命,虽有工伤保险基金,但只能报销一部分的治疗费用,比如长期矽肺所造成的并发症,继发症的治疗,还有一些常用药、必用药需要自费(综合治疗)工伤保险不予承担,在病危期的急救费用工伤保险也不予承担。
从1991年确诊职业病到2012年去世,我们为父亲治疗职业病所支付的医药费高达二十余万元,积攒下来的医疗票据装满4个抽屉。
尽管我们为父亲治病不惜代价,节衣缩食,竭尽全力,但顽固的职业病最终还是夺去了父亲的生命(2012年10月16日)。父亲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巨大的悲痛,还有那装满4个抽屉二十万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在父亲患病治疗期间,我们作为职工家属曾多次找到父亲工作单位和上级主管(冶金局)部门,希望得到一些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使我们走出生活困境,但这些企业的领导极其漠视患职业病人员的生命和利益,认为企业已经给职工上了工伤保险,职工患上职业病与企业无关,对职工造成的职业伤害没有一点愧疚,父亲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工作环境差导致工人患上职业病,虽有工伤保险但又不能弥补其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父亲因‘伤’而病,因‘伤’而亡,巨额的医疗费用又使我们家庭陷入生活困境,原工作单位不应承担一些医疗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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