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回复如下: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津丽党发[2009]24号)第九条认定范围:(一)下列住宅房屋予以认定:1.具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房屋。2.2002年住宅房屋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以前,在宅基地院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且普查时登记在册的住宅房屋。3.普查以后经区、街等职能部门核准,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的住宅房屋。(二)下列住宅房屋不予以认定:1.普查以后,未经区、街等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住宅房屋。2.村民在住宅院落以外(含在规划住宅区以外)所建的住宅房屋。3.普查以后,在原住宅基础上新搭建或封闭的建筑物及二次施工扩建的建筑。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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