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购房人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另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已登记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您可以咨询滨海新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咨询电话:66378689。
关于公积金政策问题建议您向开发区社保中心咨询相关政策,服务咨询电话:66370790 ,网址http://www.teda.gov.cn/website/html/si/portal/index/index.htm,在网站中选择公积金查询,里面有具体的信息;或向农业银行津滨支行了解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22-25328246。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滨海新区政府
2013-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