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黄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1月7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通过与您电话沟通和对相关政策解释,已得到了您的认可。具体情况回复如下:按照目前的收费政策,不存在热量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如果您采取正确的调整方式,按目前我市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应该会比面积热费节省费用。建议您与供热单位确认自家热量表和热量表的初始读数,避免造成结算错误。同时,建议您咨询供热单位,了解热量表计量的基本情况,如使用中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热单位进行处理。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所以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的问题。您所在的小区是我市供热计量收费小区,由于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刚刚起步,也称供热计量试验收费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建部及我市相关规定,今后的供热收费要与水电一样实现计量收费,利国利己,是大势所趋,原则上是不能改成面积收费的。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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