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各位领导好:
我父亲1976年9月9日分配至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一工区瓦工组从事瓦工工作。一直到1988年底,已经连续从事了十一年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1994年5月被六建公司辞退。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2项及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程表之规定,我父亲应于2011年3月23日起满55周岁即享受特岗退休待遇。由于档案所在地在天津市红桥劳动服务中心,所以在2011年1月份,我们就开始着手办理相关的退休手续。但被告知档案资料不全,不予办理。经了解发现原本应该在我父亲在职时就写入档案的资料不全。之后,我们找到六建公司要求其帮助我们找到之前的资料,但经过多次协商,六建公司表示没有办法找到原始资料,只能补齐所差的资料。之后我们把六建补做的资料再一次提交至相关的部门,但再一次被退回,原因是档案资料有瑕疵,也就是后补的资料不予认可,需要找到原始资料。但我们再一次联系到六建公司时,对方表示无能为力。
2011年1月14日我们到六建公司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劳动局提请劳动仲裁但不予受理。
无奈, 2012年一纸诉状将六建公司告上法庭。2013年4月9日,一审判决:我们所要求的相应赔偿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相关法律驳回我们的起诉。之后我们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9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现在上诉无门,走投无路。
民生问题大于天,请各位领导给予我们帮助,再次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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