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我是芦台金桥小区7号楼—2-102的业主,有问题投诉,还请在百忙之中予以回复。
我与芦台集中供热公司在2012签了供热合同,合同签订数日后,在交2012年暖气费时,他们又强行收取720元,发票号码为00004182,00004183,在行业分类显示: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
金桥小区原来是自主供热,我与物业有协议停暖。在与集中供热公司签署协议前,没有任何人通知我由集中供热公司负责供暖。我的房子闲置,我的联系电话常年在室内玻璃上张贴。因为忙,少有时间去芦台。前几天去交今年的暖气费,又同他们交涉,他们说是领导让收的,其中一个自称是临时工的女士,把与我交涉的工作人员叫回办公区内,对我置之不理。
请问:
在他们的文明用语告示牌上,没见应该这样对待有问题的客户,我要怎样理解?
现在莘莘学子就业很难,各单位还要有临时工在岗吗?
我个人理解,协议前的费用收取,就像你走了我的路,你不知道吗?收取买路钱的振振有词,被收取的一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人家还懒得跟你解释。
在我的多次要求下,工作人员给了我公司刘经理的办公电话:022-69117622 在我多次拨打无人接听的情况下,不好意思,只好做此投诉,请与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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