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我老公都是天津市河东区程林里的户籍,结婚后我们一直在苏州工作。户籍所在地的房子还是我公公婆婆的,对外出租。2011年我怀孕要生孩子,我家里人回去社区办理生育证明,社区答复我们已经不在程林里居住所以取笑了我的生育指标。请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当时我们也没计较,我现在居住的苏州太仓市为我办理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证明,我以该证明报了生育保险并给孩子办理了出生证明上了户口。我和我老公都是独生子女,符合生育二胎的规定,我们也打算生育二胎。现在苏州太仓这边是明确我们作为流动人口不可能在这边办理二胎出生的相关许可,那么请问我们二胎的准生证户籍地是否可以办理?如果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文件?另外,请明确答复一下是否存在我不在户籍地居住就取消我生育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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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