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因老人身体问题,在单位请了四个月假照顾老人,现老人去世,回到单位上班,单位表示劳动法规定请假超过一个月,公司不给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但因体谅本人情况,所以给缴纳了,但要求我承担公司应缴纳的那部份保险金额(约6000元),我个人部份(约2000元)由公司承担,公积金补交了约1700元,公司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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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