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13年8月购买了天津市南开区阳光晶典苑1号楼,购房合同上房屋设计用途为混合型公寓(非住宅),而根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于2011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天津市48个混合型公寓是可以变更住宅用途的,阳光晶典苑在此范围内,想咨询一下:
第一,我购房合同上标明的是混合型公寓(非住宅),根据上述政府规定中的第三、四条(三、对已按照“居住”或“非居住”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凡再次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手续时,依权利人申请,可对房屋用途进行调整并确认,并交纳相关税费,同时必须提交承诺书,确认房屋用途,且以后不得对房屋用途进行二次调整。四、对已购买“混合型公寓”或“公寓”,并按“非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等手续,现权利人申请按“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的,原已交纳的税费不再调整。权属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我能否按住宅用途调整登记?如果可以,手续怎么办?
第二,购房时我在开发商处看到房管局和公安局出的说明,内有民水、民电、煤气、落户(包括蓝印)等承诺内容,请问上述承诺是永久性的还是只有几年?此外,以后出让房产时,上述承诺是否仍然有效?
第三,按我个人理解,一块用地上开发的楼盘,一个楼内的所有住宅应该都是一致的,以阳光晶典为例,1号楼的购房合同上均为混合型公寓(非住宅),那么这两个楼的业主将来拿到的房本上的住房性质也应该都一样的。但是上面所提的规定中提到业主可以自行申请住宅性质变更,那边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A业主不想变更,房本上为非住宅,B业主想变更,变更后为住宅,这样的结果是同一栋楼内的住房性质在房本上不一样了,这种情况是否正常?对房屋的后续使用,买卖有何影响?望能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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