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3月入职公司的,入职时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给我),公司为我缴纳了社保,但是按最低基数缴纳(未按我的实际工资缴纳)。现在我的主管领导故意多安排我的工作,我不干她就告诉我不干可以走人或调到其他岗位。我因此与她发生矛盾,公司的处理意见是按照集团总公司的《员工行为规范》扣除我当月工资的10%,并予警告。如果再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就辞退我或调岗降薪处理,并打印了一份处罚决定书在公司公布。公司这样是想故意挤兑我自己辞职离开公司。求助一下,我现在该怎么办。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拨打23030390进行投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