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9月23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
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按照《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建公用[2010]1195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综上,规定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的目的是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进行热态检验,以免因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导致不热或发生跑、冒、滴、漏等问题,给用热户造成损失。两个供热期后,经实际运行检验和验收合格后,用热户方可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两个供热期结束后,经实际运行检验和验收不合格的,保修期顺延至问题解决为止,至保修期结束后,方可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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