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世伟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一、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第五条规定: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住宅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超高部位按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5米。特殊房型和部位或对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依据津价商[2008]285号文件,我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供热建筑面积25元。依据津价商[2008]247号文件,公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6元。界定房屋按住宅还是公建收费,以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区分。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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