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连锁药房的员工。我们七月份奖金是1200元,我是出勤了21天,之后调到别的门店去工作。我七月出勤了21天店长给我分了30元奖金,我觉得不合理就没有签字,当时也给公司打电话了公司说知道了。八月三十号上午我回店找店长核算奖金她说奖金就给你30块钱,我不认可就没签字,店长看我没签字就骂我侮辱我,我正要离开时她打了我把我打的全身都是伤,我报了警,警察把我俩带到了派出所,最后协商解决了,赔偿我2700元。我正在休病假期间内公司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我去了公司人事告诉我我被辞退了,我跟她理论说店长打了我,我没有还手是我被打了,我不同意她的决定。现在公司无理由辞退我,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我现在怎样维权?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