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天津市褔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人于2007年9月22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本人购买被告坐落于南开区南开三马路与南开二纬路交口东北侧翔宇大厦-2-2206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98.16平方米,,开发商应于2008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另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开发商应于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180日为原告办结房屋权属登记。
合同签订后,本人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实际于2010年3月将房屋交付原告,但被告一直迟延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初始登记的材料,导致原告至今未办结房屋权属登记。
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开发商应当自竣工验收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为开发商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迟延履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本人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他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均被拒绝,理由是计量报告不合格。我想问一下相关部门,翔宇大厦办不了产权证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是不是另有隐情?
另外,合同中的产权性质属于公寓,但没写具体产权年限,后经询问开发商,回答是这个楼盘属于危改房,所以没有产权年限,但是据目前了解,好像没有哪一个商品房是没有产权年限的,那这个是不是可以认为开发商有欺诈行为?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当初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可以办户口也可以迁户口,但是后来了解,公寓,除非是70年产权,不然落不了也迁不了户口,开发商说这个楼盘是特批的可以落户的公寓之一。想请问事情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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