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领导您好:
我是天津市西青区朗庭园公租房6-1-2104的住户。
2013年5月31日上午7时40分左右,我驾驶车辆(我爱人名下)按照小区内行车标识及规定正常行驶,行驶至小区出口时,小区保安让我从入口驶出,导致我驾驶的车辆左前轮胎爆胎。保安让我从小区入口驶出时并未有人指挥,也未摆放任何指示警示牌,我认为天津市南开区朗庭园物业管理中心(下称:物业中心)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我修车的全部费用。
后我找到物业中心协商此事,协商未果,遂报警,天津市李七庄派出所出警,在民警的主持下我与物业中心达成以下一致调解意见:我自行更换新轮胎,物业中心对我更换新轮胎的损失进行赔付,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五至七天内以给付现金的形式或以抵扣物业费的形式赔付,具体赔付时间听物业中心电话通知,在赔付时我向物业中心提供修车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物业中心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且在同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我在物业中心会议室内按照物业中心工作人员王岩(同音)、刘辉的要求,书写了情况说明一份,经王岩(同音)和刘辉审核,认为我书写《说明》的内容符合物业中心的要求及相关规定,让我回去等信,七天之内与我联系。
之后物业中心一直未与我联系,在2013年7月初,我主动与刘辉进行电话联系,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说材料不齐全,让我多次提交材料,通过上门递交材料和十余次电话沟通,刘辉告知我终于有结果了,说经理让我在2013年8月3日上午10时到物业中心找经理,经理当日会把问题解决。
2013年8月3日10时我来到物业中心,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来到了王岩(同音)的办公室,向王岩(同音)说明来意,王岩(同音)说“周六不办公,有什么事周一来”。后经其他工作人员与刘辉联系,王岩(同音)才勉强同意接待我。在沟通的过程中王岩(同音)让我再次提交一份说明,王岩(同音)说“上次你提供的说明不符合我们的要求,你回去打印一份情况说明,别用手写,提供之后五至七天内再通知你解决。”并且王岩(同音)在接待的过程中态度蛮横,滥用职权,我向王岩(同音)解释说,我已经按照刘辉的要求提交了所有材料,刘辉告知我今天来就可以解决。王岩(同音)讲“想解决问题吗,想解决必须听我的,按我说的办,不按我说的办我解决不了,其他工作人员刘辉和潘辰(同音)属于聘用人员,没有执法权,他们说的不算,如果你相信他们说的就找他们去解决。不管你找到谁,最后这个问题还得我解决”。我对王岩(同音)的无理要求提出异议,王岩(同音)说“我是南开区执法中队的,我有执法权,你有意见可以上访投诉”。
我已经按照刘辉的要求提交了全部的材料,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同时,王岩(同音)和刘辉对老百姓来讲均是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作为一名普通百姓,无法区分谁有执法权,谁是聘用人员,且本次仅仅是损害赔偿问题,并未涉及执法问题,谁有执法权对解决本次纠纷没有任何异议!!!王岩(同音)在接待过程中未使用规范用语,且态度蛮横、滥用职权,人为给老百姓制造障碍,违反了相关规定。
以上情况绝非杜撰,物业中心有摄像头可以查证,请领导进行核实,如需提供相关材料本人愿极力配合。
如因王岩(同音)在工作中带有个人主观意见或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行为,导致我通过正当渠道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将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进行解决!
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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