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爱人于今年1月份购买了一套位于北辰区东升里2小区13-1-513-516(58.63平米)二手房一套,当时原房主出具了连续4年缴纳供热费的国家正式供缴费凭证(2009年-2012年的凭证我还保留)国家也有相关规定如未按时缴纳供热费会有相应的处罚(比如滞纳金,停气等)所以我视为暖气费正常缴纳。我国法律也规定正式凭证为正式结算凭证。但我于今日去缴纳2013年供热费的时候才被告知原房主从2000年-2008年之间的供热费没有缴纳,让我补齐后才能办理更名和2013年供热费的缴纳。
我质问供热站人员为什么2000年-2008年未缴纳供热费非但没有找原房主追缴并给与停气处理,而且自2009年-2012年期间还能正常缴纳和正常供暖。从未追加之前处罚反而还出具正常缴费凭证(之间相隔近10年),难道供热费在未报停的情况下还能跳年正常缴纳。我的房本是2013年1月份下来的,为什么让我补缴之前费用。而且供热站人员还说这是正常现象,是因为我不去供热站查底档,并给我一份欠费清单让我自己找原房主去追缴,难道开具的国家缴费凭证还没有法律依据吗?难道让我先相信供热站 最后再去相信国家缴费凭证吗?因为小孩子都知道如果供热费未按时缴纳,后面是不能正常缴费和使用的。为什么又会出来后4年正常缴纳和使用的情况呢?希望有关领导替我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此房出租如果不能缴纳供热费我会损失很大),而我也不认可这部分费用。如果这个事情不能正常解决我也会向上一级领导部门和相关新闻媒体咨询求助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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