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是一名高级工程师,从1981年以来一直从事技术工作,1999年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一直担任相应岗位的技术工作。2008年因为所在单位更名并迁厂,要废除我无固定期合同,重新签短期劳动合同。对于单位的决定我不能同意,所以单位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给予了补偿。
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因工作需要继续以外派劳务的形式雇佣我。单位让我和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仍留在原单位从事原来岗位的技术工作直至2011年我年满60岁退休。
由于我所在的劳动派遣公司在2008年就声称没有能力办理退休手续,我只好把我的档案寄托在人力资源公司,并按时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退休时,由人力资源公司通知给我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到那时我才被告知不能给我按高工办理退休的手续,只能按一般职工办理退休。
就这样我从事30年技术工作,近十二年的高级工程师,最终退休却没有享受到高级工程师的待遇。我对此非常不满意,所以我要投诉。我的理由如下:
1.新的劳动法已经明确,外派劳务人员应该享受和正式职工一样的待遇,同工同酬。为什么退休后却不能享受和原单位正式职工同样的高工待遇呢?这不是歧视外派务工人员吗?这与劳动法规定的原则相违背。
2. 我从事技术工作三十年,高级工程师资格12年,只是在最后的3年多时间里是以外派劳务的形式在原单位工作。为什么就与原单位退休高工的待遇不一样?只因这三年就改变了我过去三十年的技术工作和12年的高工资格吗?这显然很不合理。
所以我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主管研究我的诉求,恢复我退休后高级工程师的待遇。我可以向领导提供我的全部相关的情况和证件,并保证真实可靠。
我期盼相关领导的答复,使我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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