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天津市组织部、或和平区委组织部的负责人您好。
市组织部发布的天津市选调生招考简章明确说明“选调生录用后,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办理转正任职定级手续。”其中简章所说的公务员录用规定即为中组发[2008]20号《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明确指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而连续数年,和平区各单位对和平区的研究生选调生任命为科员,这明显与国家政策不符。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同时指出,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希望尽快有一个合理的答复,即为:为什么简章说法得不到落实?国家政策得不到落实?本人保留继续向上级责任机关追问的权力。
另外,本人要求给我个人答复的同时,在网上同时给予答复,以让更多的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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