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本人于2012年在空港经济区购买了万科新里程2期房屋一套,日前由开发商代办产权证,在办证过程中由于房屋实际面积(检测机构测量面积)较购买面积少了0.03-0.04平方米,开发商要求我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对于差额部分未超过0.5%不予多退少补,并以房屋管理部门要求这样做为理由,强行要求我们签订,否则无法办理房产证。
我之前与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限价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若房屋实际面积与购买面积之差未超过3%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超过3%按附加合同执行。而在开发商制定的格式附加合同中规定:实际面积与购买面积之差未超过0.5%时不予进行多退少补。开发商据此不进行退款。
我认为:1.我所购买的房屋上述面积之差未超过3%,理应按合同条款执行多退少补。若出现超出3%的情况才可参考附加合同。2.附加的格式合同中部分条款实为“霸王条款”有明显与政府规范合同文本内容向抵触的条款,理应进行调整。
我的诉求是:1.开发商立刻无条件为我办理房产证,并退还多收部分房款。2.删除附加合同中与政府规范合同向抵触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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