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男,户籍在北京市西城区(集体户口),与前妻在2006年1月生育一女(当时前妻与女儿户口均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生育后未在当地办理独生子女证。2010年前妻与女儿户口迁至天津南开区。2011年我与前妻离婚,孩子归我抚养,但因我为北京集体户口,孩子无法跟我落户,因此户口仍跟前妻。
目前我已再婚(对方未育过,户籍在和平区),想按政策再生育,但办理中被工作人员告之要我交回独生子女证。
请问我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补办独生子女证?如需要,该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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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