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的原公产防内未装暖气,后自己转为私产并加装暖气,依据津价房地[2003]337号文件: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的标准收取。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57元,这57元每平方米的费用可以去找单位能报销吗?
尊敬的冯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根据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文号津价房地[2003]337号文件规定: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收费标准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收取。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