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体情况如下:2006.08-2007.07在天津开发区单位(保险2006.08-2007.07),2007.07.16-2012.07.15在北京单位(保险2007.07-2012.06),2012.07-今在天津单位(保险2012.07-今)。请问:(1)北京单位合同起止时间分别与前后两个单位合同的终止和起始时间有半个月重叠,这样允许吗,影响工龄审定吗?(2)北京合同时间为2007.07.16-2012.07.15,而保险具体缴纳时间为2007.07-2012.06,导致北京缴纳保险与前面天津开发区缴纳的有一个月重叠即2007.07,这样可以吗,会影响以后保险转移续接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