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上级领导 您好:
我自98年10月在天津开发区注册的一私人企业工作,03年才给我上保险,现在我已在这个单位工作14年了,保险才上了9年,我要求单位给我补上前5年的保险,可单位却说那5年我是临时工,所以不给补保险,也没时间给我办理,让我自己找仲裁去。
我咨询了1.开发区仲裁说已过两年时效,不给办理。
2.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说我们只是执行者,不能给你追缴保险。
3.河西区劳动监察部门说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2011年80号文件,推荐我去天津市社险稽核处。
可是根据《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26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员工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
单位不缴纳保险,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也给国家造成损失。
由于我已经咨询了很多部门,这些部门都是已各种借口不给办理。
我只是个普通老百姓,既没钱,也没门路,属于弱势群体的一员。
所以只有祈求社保局领导帮助我解决问题,能否与天津市社险稽核处沟通一下,帮助我追回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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