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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3-08-01 01:00
 标题:单位不给补缴保险,我欲告无门,只能求助政府
内容:

    上级领导 您好:

    我自98年10月在天津开发区注册的一私人企业工作,03年才给我上保险,现在我已在这个单位工作14年了,保险才上了9年,我要求单位给我补上前5年的保险,可单位却说那5年我是临时工,所以不给补保险,也没时间给我办理,让我自己找仲裁去。

    我咨询了1.开发区仲裁说已过两年时效,不给办理。

    2.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说我们只是执行者,不能给你追缴保险。

    3.河西区劳动监察部门说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2011年80号文件,推荐我去天津市社险稽核处。

    可是根据《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26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员工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

    单位不缴纳保险,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也给国家造成损失。

    由于我已经咨询了很多部门,这些部门都是已各种借口不给办理。

    我只是个普通老百姓,既没钱,也没门路,属于弱势群体的一员。

    所以只有祈求社保局领导帮助我解决问题,能否与天津市社险稽核处沟通一下,帮助我追回保险。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3-08-01 11:0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举报、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受理查处。监察的时效为2年。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稽核处受理查处,举报电话23030390,时效为2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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