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我入住购买的二手房,11月去丽苑供热站缴费,供热站说之前的房主欠费20000元,未清偿,不让我缴费,也不同意和我订立新的供热合同。
供热站要我自行垫付之前房主所欠采暖费,然后让我要求原房主向我清偿。
此处有几个问题要反映:
1.我并不欠供热站钱,为何要我垫付,这样造成债权债务发生转移?
2.我主动去缴费,供热站不应以原房主欠费为由,不与我订立新合同,原房主欠费应有供热站追讨,而不是我。
3.去年因此供热站给我停止了供热,大冬天的采暖自我解决,供热站没有人性。
尊敬的王耀武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如您未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则需由您联系前房主与您所属供热站进行协商,共同解决此问题。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