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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劳**   提问时间: 2013-07-27 11:05
 标题:公积金全由个人负担,合法吗?
内容:

    您好!

    请问若公司面试时说明试用期及转正后都有五险一金,关于公积金这块,是否应该是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相等金额?

    在试用期内,这家公司让我个人全部负担公积金,他们一分钱也不出,该公司人力部门不仅没有说明提示过,也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文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公司应承担的那部分,是否不应该从劳动者工资里扣除?

    请问相关负责同志,若以上行为,属该公司违法,公司违反的是什么法律条例?

    我可以到什么部门申诉维权?可以争取哪些权利?

    谢谢!!!

回复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时间:2013-07-30 14:4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在职职工应履行的义务,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单位与个人的缴存比例为1:1, 单位应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应由职工全部缴存。如单位确实以上问题,您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证明至单位缴存公积金所在管理部找综合人员进行投诉。您可以在本网站首页查询相关管理部的联系方式及地址。更多问题请详询12329,并欢迎您浏览我们的网站:www.zfgjj.cn。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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