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
本人在试用期内,发现遇到骗子公司,这个合资公司在面试时说明试用期也有五险一金,请问:
1、公司在试用期内未给劳动者缴纳社险,是否违法?
劳动者希望先补齐个人保险后,再由公司开始给缴保险(入职前,个人保险不是连贯的,也不希望保险中断)。与公司协商,看公司是否可以将劳动者自入职以来该缴纳的保险在以后其他月份一并缴纳,但公司拒绝缴纳,声称这是劳动者个人原因,相关保险钱也拒绝以其他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可否要求公司补缴及经济补偿吗?
2、自用工之日起,近一个月的时间,公司都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主动说明关于劳动关系、合同、岗位签订、试用期长短、合同期限、工资、保险、公积金等从何时开始签订、缴纳等任何问题。一直都是劳动者在试用的一个月时间内,多次向人力部门询问保险、合同、档案等事项,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3、由于公司未能按时缴纳保险,也没有提出其他补偿方式,劳动合同签订岗位、时间等具体事项也和当初招聘時有很大出入,因此劳动者提出质疑,在未能得到明确答复時,无奈提出辞职。但正式辞职日期本应为自入职之日起整一个月的时间,但公司要求,必须提前写两天(这样就不满一个月了)。工资单上,也未写明有关试用期间的保险金额,人力部门也拒绝回答保险基数及缴款等事项。
4、请问相关负责人,以上情况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劳动者可否提出劳动仲裁(有效期内)或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求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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