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4月8日,正式入职中津基业(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应于7月8日转正,但是公司在7月17日以“尚不具备胜任能力”为由,要求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至8月8日,我本人并不接受这一说法,因为我在工作中并没有失误,所以我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我想咨询的问题有四个,一:我在7月8日前未接到任何通知,即没有转正通知也没有解聘通知,可否视为自动转正,二:公司能否单方面决定延长试用期,这个决定是否合法,三:在7月8日至我离职的这段时间的工资应以什么标准计算,公司要求继续按试用期工资计算,四:我能否就上述事实提出劳动仲裁。另外,我已咨询过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局和12333,解答结果有较大差异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延长试用期是否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过后是否需要履行手续,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建议参看单位的规章制度。就试用期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到仲裁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