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今年年初购买了一套开发区的二手房。由于第一次购买二手房,在购买时只核对了买卖房的手续及户口问题,并没有查暖气费。在前一阵时间因装修,我去预交暖气费时发现原房东欠缴约10年费用。我与原房主联系,原房主卖房后去了新疆,未联系上。我去供热,相关人员告诉我这10年的暖气费要我一次性补齐,才能开通,并且还要交滞纳金,共计3万多元。如不交缴不能供热。
我与他们沟通为什么10年了,他们不催缴?他们回复:他们催过,也通知过但一直联系不上。所以这个费用就要由我来承担。这样合理吗?
如果发生欠缴费情况,供热公司不是应该停气吗?为什么要把这个费用拖10年之久,这是他们的失职,为什么要我们买房的人来承担?并且这个供热费用不是谁享受谁承担,在此10年间房主不是我,如果他们要这个费用应该找原房东呀!这是他们的失职呀!就因为我是现在的房主就找这要,这样合理吗?请回复!谢谢!
尊敬的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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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政府
2013-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