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润全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根据2010年6月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和建公用[2010]1125号文件规定:暂停供热的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您若在2011年后办理的停热,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外,恢复用热时不需要缴纳其他费用。若您在2011年以前办理的停热手续,应按照以前的政策交纳相关费用,即一户一环系统一次性交纳50元/户;串联系统按每组暖气设施30元交纳。再加上2011年以后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按照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建公用[2010]1125号文件,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若您有2013年开通暖气的准备,务必在9月30日前到所属供热站办理恢复供热手续。
如需办理恢复供热,您可直接联系您家所属的热力公司华苑供热站,电话为:27921070。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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