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就职的公司给职工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是按基本工资计算的,没有包含基本奖金,全勤奖,职务补贴,技术补贴等项目(所签劳动合同里没有对加班费基数做定义)。认为应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加班费用,公司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职工权益,烦请您那里给予解答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如违法我怎样争取我的权益。附件中是我公司05年其中一个月的工资清单请参考。非常感谢!请帮帮我们吧!
[附件1]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应得工资在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应当扣除加班工资的数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问题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或到监察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