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将个人档案保存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从2004年7月到2014年6月。已经交纳个人存档费10年。我发现这期间收费标准(单价)不同。为此,咨询这期间(2004年7月到2014年6月)个人存档费标准是多少。有什么变化。
递送部门选项没有物价局,请转发改委。
2013年7月1日
尊敬的陈建新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委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