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静海镇凯通花园F座3-101,该楼2005年建楼,2006建成新通物业收装修押金1000元,该房为毛坯房,2012年10月我购得此房,交易时向该物业所问物业欠款,并向原先房主所要补齐以往所欠的2010年—2012年的物业款,并交齐2012年至2013年的物业费。因为是毛坯房原先房主有1000元押金,所以少给我1000元的物业费,把装修押金条转给我了。2013年6月装修完毕,向物业所要装修押金,物业借口法人已换拒绝说:“和他们没有关系,让找以前的法人要去,他们接手时明确装修押金和他们没有关系也没账,但物业费有账欠多少还多少,而且他们谁的装修押金都不给”。原先的法人和工作人员是谁我都不知道,公司还是原先的公司,只是人员变了难道就没有交接手续吗?我想问问他们这话在理吗?可不可以成立?请帮我解决这一问题呢?谢谢!
尊敬的“王建刚”网友: 您好!您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具体问题可直接咨询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28910148。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