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2年9月份从前任公司辞职的 ,10月底找到下一家公司,试用期为一个月时间,公司在12月份给我缴纳的五险一金,在2013年发现我已经怀孕,是2012年10月份怀孕,已经错过12周妊娠登记时间,单位办理说我这个超出周数不给办理,社保说让我缴11月份的才给办理妊娠登记,可是试用期期间公司是不给办理五险一金的,在其他论坛上看到带孕参保的情况是不用这么麻烦的,现在我已经37周了,社保真是难为我,明知道我们公司是不给补缴生育险的,请问我该怎么进行妊娠登记。我已经缴纳了好几年五险一金了 ,就因为中断了两个月无法办理妊娠登记,那我缴纳的五险一金岂不是白交了,太令人伤心了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的条件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也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拨打23030390进行投诉。另外,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