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11月4日受理了我公司诉天狮集团欠工程款一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天狮集团的代理人杨之光和一些人冒充武清区公安局的人,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家里进行威胁诬蔑,也到我公司办公地点的出租方去诬蔑,说我公司在违法经营等,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此,我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申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天狮集团代理人杨之光制裁。可是直到裁决书下来,也没见法院如何处理违法者。
天狮集团使用我公司为其安装的空调设备已达四年之久,就是不给钱,法院为其撑腰,竟驳回了我公司要钱的请求,天理何在???
天津天城兴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尊敬的赵鸿鸣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武清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武清区人民法院回复如下:我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