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标准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做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应得工资在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应当扣除加班工资的数额。
如果您还有不明之处,请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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